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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不杀生戒
△释名
断一切有生命的动物之生命,叫做杀生。佛制受八戒之居士不得杀害有生命的众生叫“不杀生戒”。
△内容:凡有命者,不得故杀。若自杀、教他杀、方便杀、咒杀、堕胎、破卵,与他毒药,令命断者,并得罪。
△罪相
杀:人(作人想)————————犯重不可悔
非人(天人、鬼、神等)———中可悔
畜生——能变形———————中可悔
——不能变形———————下可悔
杀生动机有四:
(一)、为杀人作方便者(如设陷阱、置毒药等)
(1)、人死 ——不可悔
(2)、非人死——望人结方便(未遂)——中可悔
——望非人无杀心不犯
(3)、畜生死——望人结方便(未遂)——中可悔
——望畜生无杀心不犯
(二)、为杀非人作方便
(1)、非人死——中可悔
(2)、人死 ——望非人结方便(未遂)下可悔
——望人无杀心不犯
(3)、畜生死 ——望非人结方便(未遂)下可悔
——望畜无杀心不犯
(三)、为杀畜生作方便
(1)、人死——望畜生结方便下可悔
——望人无杀心不犯
(2)、非人死——望畜生结方便下可悔
——望非人无杀心不犯
(3)、畜生死——下可悔罪
(四)、为不定方便(准备遇到什么就杀)
(1)、人死 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不可悔
(2)、非人死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中可悔
(3)、畜生——能变形——————中可悔
——不能变形—————下可悔
堕胎:杀母:胎死——望母边结方便中可悔罪。
母死——不可悔罪。
杀胎:母死——望胎儿结方便中可悔。
胎死——不可悔。
堕胎:——《五戒相经》:七日 《五分律》:四十九日
——不可悔罪
若杀生身父母、罗汉、圣人————————逆罪
若杀人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不可悔
若杀天龙鬼神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中可悔
若杀畜生虫蚁蚊虱等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下可悔
若杀人不死(若后因是死者,仍犯不可悔罪)——中可悔
若杀天神畜虫等,不死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下可悔
发心欲杀人而未杀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下可悔
见杀欢喜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下可悔
助他令杀——————皆得本罪(人重、天等中,畜生等下)
△境想
杀人:——人想——上品不可悔
——人疑——上品不可悔
——非人想——中品可悔
杀非人:——人想——中品可悔
——非人疑——中品可悔
——非人想——中品可悔
(非人畜,天龙鬼神,若畜生,属下品可悔。)
◎杀父母者:以亲生父母犯逆;养父母犯不可悔非逆罪。
父母:——父母想——逆罪
——父母疑——逆罪
——非父母想——不可悔罪
非父母:——父母想——不可悔罪
——非父母想——不可悔罪
——非父母疑——不可悔罪
注:或问:逆罪和不可悔罪差别何在?
答:逆罪是违逆道理,罪大恶极,下无间地狱,国法、佛法皆共不容。而不可悔罪是受戒后破戒,如杀、盗、淫、妄。逆罪不通忏悔,不可悔罪虽许忏悔,要见好相;又逆罪障出家,不可悔罪(见好相后)不障。
△具缘成犯:五缘
(1)、是人——所杀者是人,而非异类众生。
(2)、人想——蓄意杀人,而非想杀共类众生。
(3)、杀心——有心杀人,而非误杀或过失杀人。
(4)、兴方便——运用杀人的方法。(凡是能够致人于死的种种手段)
(5)、前人命断——被杀的人,断定已死。
△开缘 不犯
——若掷刀、杖、瓦、石误着彼身而死
——一切无恶心服侍病人而死
——痴狂心乱,病恼所缠
二、不偷盗戒
△释名
凡是有主物,不与而取,便叫做盗。
△内容:凡有主物,不得盗心故取。若自取、教他取、方便取、咒取、因寄取、迷惑取、抵债不还、偷税、冒渡等,并名盗罪。
△罪相
盗罪:轻: ——减五钱: 三、四钱中可悔
一、二钱下可悔
——近方便(盗五钱未遂)——中可悔
——远方便(发心偷盗)————下可悔
重:——值五钱或过五钱————不可悔
(1)、自作(自身不与而取)——值五钱或过五钱——不可悔
——减五钱: 三、四钱中可悔
一、二钱——下可悔
(2)、教人 ——值五钱或过五钱——不可悔
——减五钱: 三、四钱中可悔
一、二钱——下可悔
(3)、遣使(派遣他人为自己不与而取他人财物)
——值五钱或过五钱——不可悔
——减五钱: 三、四钱中可悔
一、二钱——下可悔
以盗心偷舍利————中可悔
◎别相
三宝地——寺庙中一针、一草、经卷、法器、庄严财物。
信——印刷夹带书信、平信附寄钱。
税——国家法令所规定之税捐
卡带——有版权之录音带、录像带、磁盘片。
财物——借而不还。
以上皆:过五钱——不可悔。
减五钱——可悔。
△具缘成犯:六缘
(1)、他物————他人的财物。
(2)、他物想——明知是他人之财物。
(3)、盗心————起偷盗的念头,亦即存有偷盗的预谋在先。
(4)、兴方便——假借种种方法,达成偷盗的目的。
(5)、值五钱——所盗之物价值五个钱(依比丘戒七灭诤法,迦留陀夷误取袈裟之例)
(6)、举离本处——将所盗的财物带离原来的位置。
——包括移动位置、变动形状、变更颜色。
——凡以盗心,使物主起损失财物之想者,皆称离本处。
补充:
壹、他物
一、盗人物
(一)能犯人
1、标分
(1)正主物:——有我所心,有守护,如匮中绵绢财物是。
——有我所心,无守护,如田中五谷是。
——无我所心,无守护,如地中伏藏是。
若盗此三,望正主结罪。
(2)守护主——有我所心,别守护。如僧可分物,令人守掌者。
——无我所心,别守护。如关头夺得禁物及比丘失物。为官夺得。
若盗此二,望守护主结罪。
注:《四分》:“持人物在右手,随离结重。若本在左手持物,盗心不还,须舍盗心,方移右手,不舍而移,是名重盗。”
二、盗非人物
(一)非人物有护主,盗得 。不可悔
无护主,盗得 。中可悔
——必无人护,恐神护者,可掷卜知其舍吝。
——若非人供养得受。
注:
一、有护主
《五分》:“取他覆冢旛盖,神庙中衣,他所护物,他心未舍,直五钱犯重。”
二、无护主
《十诵》:“盗天神像衣,及华鬘等,得可悔。”
《多论》:“取非人物,五钱以上中可悔,四钱以下下可悔。”
(二)畜生物—盗犯下可悔。除狮子残不犯 。以不食冷食所遗不系故
贰、他物想
有主:有主想——上品不可悔(五钱以上)
有主疑——上品不可悔(五钱以上)
无主想—无犯
(无主)有主想——中可悔
无主疑——中可悔
参、盗心
一、黑闇心:疏云:“谓痴心也,愚于教行,不肯修学,故于盗境生可学迷。”(可以事先学习得知,而不去学习。)
二、邪心:疏云:“谓邪命也,贪心规度,为财说法,外现清白,内实邪浊也。故《五分》云:‘谄心取财是盗。’”
三、曲戾心:疏云:“即瞋心也,与少嫌恨,现相索多,示威怒相。”
四、恐怯心:疏云:“迫喝也,或说地狱恶报,或说王官势力取也。”《伽论》云:‘强夺取也。’”《行宗》:“喝,谓作大声。”
五、常有盗心:疏云:“恒怀规夺,得物乃休也。”
六、决定取:疏云:“心虑已定,必得如期。”
七、寄物取:疏云:“或全抵债,或以少还他。”
八、恐怯取:疏云:“示身口相,令生恐畏取物也。如《十诵》:‘轻慢、抵突而取他物是也。’
九、见便取:乘他不勤收举,诈作余事,潜藏他物。
十、倚托取:疏云:“或假名闻威德(通自他也),或恃亲友形胜(唯在施于他。)”(《扶桑集释》五.五五六)
肆、兴方便
各种偷盗手段或方法。
伍、是重物
一、物体:五钱
余杂物,价值五钱是。
二、钱体
(一)《多论》三什:1、依彼王舍国法,用何等钱,即以为限。
2、随有佛法处,用何等钱,即以为限。
3、随有佛法处,依国盗几物断死,即以为限。
(二)正判:然五钱之义,律论不同,判罪宜通,摄护须急。故律云:下至草叶不盗,准《僧祇》随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。
(三)约义判:
1、钱有贵时,盗一入重。贱时,百千犯轻。(《十诵》)
2、贵处盗物,贱处卖,还依本处结罪。(《四分》)、(《五分》)、(《善见》)
贵时盗物,贱时卖,还依本时结罪。(《四分》)、(《五分》)、(《善见》)
3、若数数取四钱,数数作断心,得罪轻。(《伽论》)
4、或不得物入重。《四分》烧埋坏色教他等。
5、若众多人遣一人盗五钱 ,多人分,一切同得重罪。(《四分》)
若众多人共盗五钱 ,作一份,一切同得重罪。(《四分》)
6、盗五人各一钱结重。如五人各以一钱,遣一人守掌。若盗望守护人结罪。(《僧祇》)
三、判罪—智慧律师云:“若诤事起,先观五处,然后判断。”
(一)处:若我欲取此物,语已,已得罪。应观此物,有主与无主,若有主舍心不舍,若未舍心而偷,且计律结。若已舍心,得不可悔等。
(二)时:取时,此衣价有时轻,若轻时,即以轻时价值得罪。
取时,此衣价有时重,若重时,即以重时价值得罪。
(三)新:有物新贵旧贱是故随时计直。
(四)旧:有物新贵旧贱是故随时计直。
(五)随用:
1、如刀斧,初贵后贱,若偷他斧,应问斧主,几值买,若云:“用一分买。”又问:“买来用未。”若曾经用,便成故物。
2、如眼药杵及户钥或烧或磨,亦名故。
3、如浴衣或一入水或用裹物,亦名故。
4、如苏油或易器,或虫蚁落中,亦名故。
5、如石蜜,初强后软,乃至爪掐,亦名故。
陆、举离本处
一、示相:盗心下可悔(责心),捉物下可悔,动物及牵挽埋藏皆中可悔,离处成不可悔。
二、义分:
(一)文书成辨离处:作文书时,从头书至末尾,头时轻,结尾成重。
(二)言教立辨离处:盗心唱定是我地。地主心疑结中可悔。
盗心唱定是我地。地主心决定结不可悔。
(三)移标相辨处:举—标时中可悔(举标谓量地度也。)
举二标时不可悔
(四)堕筹:盗物筹,计物值结罪。
(五)异色:他人衣物,非理用损,异本色,损减五钱,结重。
(六)转齿:樗蒲移棋子等。
(七)离处明不离处:盗他牛马,未作得想,虽举两足,不成重。
(八)不离处明离处:空静处盗,决得无疑,微动即犯,不待离处。
注:《善见》:“若师教弟子取物决定得,如掷物虚空,必定落地,师教竟得不可悔。”
(九)无离处明离处:盗他田宅,攻击破村,烧埋坏色皆重。
(十)杂明离处:
1、明处
(1)地中:伏藏有主望主结,佛僧地属佛僧。
(2)地上:如道地得物。
(3)乘:谓象马等乘,若盗乘上物,离乘方犯。若兼乘盗,乘离即犯。
(4)担:同乘两分。
(5)空:谓衣物鸟等,从风所吹,而欲盗取,即此空处,以辨离处。《善见》:“盗空中鸟,左翅过右翅,尾处至头,上下亦尔,俱得重罪。”
(6)架:若盗物者,物离方犯,若连架者,架离即犯。
(7)村:或盗村物,或盗村体,击破坏等。
(8)阿兰若:村外空地,同村可知。
(9)田:《十诵》:“若为田故,相言得胜者重,不如者轻。若作异相得胜者重。”
(10)处所:如店肆作处。盗物盗体,同上村中。
(11)船处:盗物即以船为处,盗船体者,断绳离处方犯。
(12)盗水:即断水注也。《僧祇》:“灌溉水,或一宿直一文,或至四五若坏彼渠,得下可悔,水入田中可悔,满五者不可悔。”
(13)私度关:如律,比丘无税,白衣应税,为彼过物重。
2、引律示相
(1)若诱诳小儿欲将人间卖,父母见之,盗者即去,离本处故得不可悔。
(2)先将牛盗牵,后悔放去,得不可悔,以离本处故。
(3)前后取满五钱得不可悔。
(4)欲盗他衣错取己衣,得中可悔。盗取他衣,并得已衣,一不可悔一中可悔。
(5)他人使共往盗,先可之,后悔不往。异时他人盗物,以一分与,不受,不犯本罪。先然可彼,得下可悔。
△开缘 无犯
——作自己的财物之想而取
——得到对方的同意,或以情感深厚,知彼必将同意而取
——暂时借用而取
——以为他人之所抛弃而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