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 : 如 何 处 理 信 教 群 众 自 发 修 建 的 寺 院 ?
答 : 中 共 中 央 〔 1982 〕 19 号 文 件 对 信 教 群 众 自 发 修 建 的 寺 庙 有 一 个 政 策 规 定 : “ 在 恢 复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过 程 中 , 除 政 府 批 准 拨 款 的 以 外 , 不 得 动 用 国 家 和 集 体 的 财 物 修 建 寺 观 教 堂 , 尤 其 要 注 意 防 止 在 农 村 滥 修 庙 宇 。 信 教 群 众 自 发 筹 款 修 建 , 也 要 加 以 疏 导 , 尽 可 能 少 建 , 更 不 要 大 兴 土 木 , 以 免 耗 费 大 量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, 妨 碍 社 会 主 义 的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的 建 设 。 当 然 , 已 经 建 成 的 , 也 不 要 拆 毁 , 遗 留 问 题 应 同 信 教 群 众 和 宗 教 界 人 士 充 分 协 商 ,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妥 善 解 决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3 页 )
180 . 问 : 以 开 发 旅 游 、 发 展 经 济 为 目 的 修 建 的 寺 庙 应 如 何 处 理 ?
答 : 近 几 年 来 , 一 些 地 方 以 开 发 旅 游 资 源 、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为 由 , 超 出 宗 教 政 策 规 定 范 围 乱 建 佛 道 教 寺 观 ; 还 有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在 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塑 造 佛 像 、 神 像 , 大 搞 开 光 活 动 , 设 功 德 箱 , 收 取 布 施 , 借 机 敛 财 , 有 的 甚 至 搞 愚 昧 迷 信 活 动 。 这 些 作 法 , 败 坏 了 宗 教 团 体 的 声 誉 , 严 重 影 响 了 宗 教 活 动 的 正 常 秩 序 , 为 那 些 利 用 宗 教 从 事 的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提 供 了 空 间 , 给 宗 教 事 务 的 管 理 工 作 造 成 了 一 定 的 困 难 ,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了 不 良 影 响 。
为 了 制 止 乱 建 寺 观 的 不 正 常 现 象 ,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1994 年 10 月 19 日 发 出 了 《 关 于 制 止 乱 建 佛 道 教 寺 观 的 通 知 》 ,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:
《 通 知 》 指 出 : 凡 涉 及 有 关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方 面 的 事 务 , 都 必 须 按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《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》 规 定 处 理 。 在 各 级 政 府 领 导 下 , 坚 决 制 止 乱 建 寺 观 和 在 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。 对 于 搞 愚 昧 迷 信 活 动 的 寺 观 , 要 坚 决 制 止 并 进 行 整 顿 , 屡 教 不 改 的 , 要 按 有 关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。
《 通 知 》 指 出 : 恢 复 和 开 放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, 必 须 按 中 发 〔 1982 〕 19 号 和 〔 1991 〕 6 号 文 件 精 神 及 《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, 由 县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; 需 要 新 建 和 重 建 佛 道 教 寺 观 的 , 应 从 严 掌 握 , 由 县 、 市 ( 地 ) 级 人 民 政 府 认 真 审 核 , 报 请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。
《 通 知 》 要 求 僧 道 人 员 不 得 为 乱 建 的 寺 观 工 程 募 捐 、 化 缘 活 动 ; 不 得 为 其 开 光 、 剪 彩 ;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搞 “ 股 份 制 ” 、 “ 中 外 合 资 ” 、 “ 租 赁 承 包 ” 寺 观 等 。
《 通 知 》 指 出 : 凡 经 批 准 恢 复 、 重 建 、 新 建 ( 包 括 易 地 重 建 )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, 都 要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下 , 由 佛 道 教 组 织 和 僧 道 人 员 按 民 主 的 原 则 负 责 管 理 , 其 它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涉 。 凡 不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寺 观 , 不 得 塑 佛 、 神 像 , 不 得 设 功 德 箱 、 搞 开 光 等 宗 教 活 动 。
181 . 问 : 对 非 宗 教 组 织 乱 建 寺 院 和 露 天 大 佛 有 什 么 政 策 规 定 ?
答 : 中 共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厅 字 〔 1996 〕 38 号 文 件 规 定 : “ 原 则 上 禁 止 任 何 部 门 为 吸 引 游 客 修 建 露 天 佛 像 。 佛 道 教 界 确 需 修 建 露 天 佛 、 神 像 的 , 须 由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同 意 后 , 报 国 务 院 宗 教 局 审 批 。 在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建 露 天 佛 像 , 还 必 须 按 照 建 设 部 1993 年 12 月 20 日 下 发 的 《 风 景 名 胜 区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》 , 由 省 级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宗 教 工 作 部 门 , 核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后 , 由 建 设 部 和 国 务 院 宗 教 局 审 批 , 并 应 按 基 本 建 设 审 批 程 序 报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立 项 。 凡 不 按 政 策 申 报 的 , 要 追 究 有 关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, 并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撤 销 该 项 目 。 ” ( 《 宗 教 工 作 通 讯 》 1997 年 第 一 期 )
182 . 问 : 佛 教 界 对 非 宗 教 部 门 乱 建 寺 院 大 佛 应 持 什 么 态 度 ?
答 : 中 共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厅 字 〔 1996 〕 38 号 文 件 规 定 : “ 对 属 于 落 实 政 策 范 围 的 寺 观 要 由 党 政 领 导 牵 头 , 协 调 各 方 抓 紧 解 决 。 对 于 信 教 群 众 要 求 强 烈 , 拖 了 多 年 的 老 大 难 问 题 , 各 地 要 从 政 治 上 着 眼 , 下 决 心 解 决 好 。 同 时 要 坚 决 纠 正 侵 犯 佛 道 教 寺 观 合 法 权 益 的 现 象 , 切 实 保 障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。 在 专 项 治 理 中 , 要 注 意 发 挥 爱 国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界 人 士 的 作 用 。 教 育 僧 道 人 员 遵 纪 守 法 , 自 觉 抵 制 乱 建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的 不 正 之 风 , 不 得 为 乱 建 的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工 程 搞 募 捐 、 化 缘 活 动 ; 不 得 为 其 开 光 、 剪 彩 、 题 词 、 挂 匾 ;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参 与 ‘ 股 份 制 ’ 、 ‘ 外 商 投 资 ’ 、 ‘ 租 赁 承 包 ’ 寺 观 的 活 动 。 ” ( 《 宗 教 工 作 通 讯 》 1997 年 第 一 期 )
http://www.buddhism.com.cn/zcfg/zcdw/zc8.htm
请大家 先了解一下 国家宗教事务局 的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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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无波 于 2008-8-1 10:46 编辑 ]